1.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人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奉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遵循如下业务规范: (1)内控制度。(2)推广安排。(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4)登记、托管与结算。
(5)席位。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前5个工作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下列材料:
①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批复或无异议函; 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④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主办人员情况; 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和专用证券账户;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下: 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有专用席位进行。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席位;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席位。
(6)投资组合。
(7)流动性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下: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设立情况; 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推广机构不得采用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