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申报。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协议;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6)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7)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8)管理人最近一期的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9)法律意见书; (10)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3.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
2.释义。对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3.集合计划介绍。
4.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管理人简介; (2)托管人简介; (3)推广机构简介。
5.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说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6.集合计划的成立。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托管银行,不得动用);
(2)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返还方式及损失补偿)。
7.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8.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决策依据; (2)投资程序; (3)风险控制。
9.投资限制。列明《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10.集合计划的资产。
(1)集合计划的账户(说明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2)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3)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
11.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资产总值;(2)资产净值; (3)估值目的;(4)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5)估值日;(6)估值方法; (7)估值程序; (8)错误与遗漏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