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需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支出的成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审理过程中的某一天,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发生应支付乙的共益债务5万元;发生应支付丙的共益债务3万元,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为16万元。丙可以得到( ),同时应终结破产程序。
A.2.25万元
B.5万元
C.3万元
D.10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债务人的财产16万元首先支付破产费用10万元,剩余6万元由乙和丙按比例分配,丙可以得到的数额为(6÷8)×3=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