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破产财产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1-14
 破产财产,也称为债务人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1)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例题」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的有(  )。
  A.将该公司名下的两辆汽车无偿转给了乙公司使用
  B.对到期了的30万元债务进行了清偿
  C.将本公司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
  D.对原来向丁银行无担保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案」ACD
  「解析」A选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C选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D选项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2)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
  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它的发生与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