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考点纲要:行政复议法(4)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02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P81)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例题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2008年)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
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
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准许,取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是否自愿以及和解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选项A正确。
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选项B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选项C错误。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选项D错误。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要求有( )。(2008年)
A、和解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
B、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C、和解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
E、和解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答案:ABC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P82)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P84)
1、是由有复议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行政相对人认为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3、“不告不理”的原则。
4、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其适当性。
5、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P84)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提示: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例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纳税人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包括( )。(2005年)
A、收缴和停售发票
B、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C、确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D、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E、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和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申请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税务机关欠税公告属于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程序行为,申请人只有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