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考点纲要:公司法律制度(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07

公司的清算

四、公司的清算(2009年新增内容)

(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l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二)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职权
(1)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责任
(1)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前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直接以清算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程序

(五)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
提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5、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六)清算过程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的种类有三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需要对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几种特殊情况:
(1)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不需要变更登记,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概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

【例题】下列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2008年)
A.股东可以用货币、劳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B.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D.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A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以,非货币出资额不能超过70%,选项C正确。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选项D错误。

二、公司设立
具体内容详见第二节公司设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