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考点纲要:公司法律制度(5)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07

概述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义务和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式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份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例题1】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 )通过。(2005年)
A、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C、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D、全体股东
答案:C
解析: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例题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B、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C、监事会成员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D、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

四、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并载明,认足或募足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具体体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①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④支付股利。即将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提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三、公司债券制度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