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考点纲要:公司法律制度(6)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公司法》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 )。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B、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D、本公司股东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诉讼

六、股东诉讼

(一)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
 无效
 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可撤销
 可撤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1、先诉请求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位诉讼
(1)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 )。
A、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
B、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监事会提起诉讼尚未被受理
D、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解散公司的诉讼(2009年教材新增)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诉讼其他当事人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