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考点纲要:民事诉讼法(2)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21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提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
2、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被告被监禁时,由监禁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管辖不排斥普通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即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例题】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AB
解析: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据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
在共同诉讼中,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一诉讼形式称为代表人诉讼。代表参加诉讼的人称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即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本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从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其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同一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请求执行判决等。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D.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BCD.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应掌握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权基于亲权和监护权而取得。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