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的条件: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1、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碾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派生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二手材料。
(2)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例如:离婚案件中,包办、分局、吵架等事实作为证据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3)按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证明对象指需要由证明主体依法借助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亦称待证事实。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依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有些案件事实当事人虽作主张,但在诉讼中却不必进行证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例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 ),当事人无需举证。(2005年)
A、定理
B、由已知的事实推定另一个事实
C、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阐述的事实
D、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不作表示的
E、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2、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倒置;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例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承担举证责任。(2006年)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事实
B、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
C、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损害未发生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其无过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
举证时限
3、举证时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的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例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举证时限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B、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不得少于15日
C、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D、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材料开庭质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四)证明过程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例题】下列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
A、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B、原告提出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丢失,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C、由未成年人做出的所有证言
D、原告甲向法院提交的其采取偷录方式录下的用以 被告乙、丙欠其1万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录音听不清楚
E、当事人王某的妻子张某某向法院作出的证言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选项C范围过宽,对于其中“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一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性措施。诉讼前财产保全,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对于诉讼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
2、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就无须先予执行。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以下三类案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
(二)普通程序的阶段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告判决前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类。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也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预先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时,而推迟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提示:延期审理前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4、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时行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例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需要人民法院诉讼中止的是( )。
A.在开庭审理那一天原告钱某住所地发生地震,使他不能参加诉讼
B.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史某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准许的
C.法院审理的原被告的合同纠纷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有关,而该刑事案件还未审结
D.追索赔养费案件中的被告胡某因为生病不能出庭的
答案:AC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诉讼终结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消、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
(4)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解释:本诉是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