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简化起诉的方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简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简化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简化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5、简化开庭审理的程序,无须事前通知、公告,也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6、缩短审结案件的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
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
(2)必须就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4)必须提交上诉状。
提示: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审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审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诉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时间较长。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09新增)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09新增)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1、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请求内容必须为金钱或有价证券之给付。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4)必须由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5)支付令申请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15日内,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权利,否则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及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必须由票据持有人提出申请;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审理程序
1、发布通知和催促公告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示公告。申报权利的起止时间,该期间不得少于60日。
2、发布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提示: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本题B是正确答案。
第四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二、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调解收;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二)执行组织、执行管辖和执行对象
1、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是指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是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组成,代表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管辖;执行管辖的确定有下列几种不同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如果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则由作出该裁定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三)执行救济
1、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09新增)
2、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9新增)
3、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开始、执行措施的种类
(四)执行开始、执行措施的种类
1、执行开始有两种方式:
(1)申请执行
指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人一方;
②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到了履行期限,义务人拒绝履行;
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09新增);
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⑤必须交申请执行费。
(2)移交执行
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该案的审判决组织将法律文书移交执行组织由其直接移交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
②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③涉及国家、集体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
④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判决时,义务人表示拒不执行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执行的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压、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5)强制交付被执行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0)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无形财产及其他特定权益的执行。
(五)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当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要继续进行的,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例题】在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是( )。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D.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原因,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使执行标的恢复执行开始前的状态。
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生效判决撤销,或者上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作出裁定终结诉讼的;
2、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本法院或者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或者作出裁定终结诉讼的;
3、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又被该制作单位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