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提示: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4)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5)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6)仅为单位个人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
(7)必须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没有规定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例题】甲系某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中,采取销售不入账和谎称原始销售统计清单丢失的方式偷税人民币70万元,占该企业应纳税税额的15%,对该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构成偷税罪,单处罚金
B.甲构成偷税罪,适用两罚制
C.企业构成偷税罪,单处罚金
D.企业构成偷税罪,适用两罚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单位犯罪的特征。根据规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金,即所谓两罚制。
犯罪的主观方面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事发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预见。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事先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
【例题】果农张三,为防止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架了很多电网,一天晚上,王四来偷水果,不幸触电身亡,张三对该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张三为防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但为防盗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不是过失;同时,其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水果被盗,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致使偷盗人死亡,所以其主观心态也不是直接故意,实际上他对于偷水果的人的死亡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第三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掌握)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赵某持刀要剁掉王某一只手,是故意伤害,但是在女友的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因没有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