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条件是:
1、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
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解释: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刑法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必要共同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例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是刑法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C.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D.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题:D
解析:本题考点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2人或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选项A表述不准确。简单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选项B说法不正确。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选项C说法不正确。
罪数
第五节 罪数
一、罪数概念及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二)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三)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
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题1】犯罪行为自着手实施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 )。(2008年)
A.连续犯
B.牵连犯
C.继续犯
D.惯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罪数。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例题2】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2007年)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继续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行为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