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概述
第六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
1、管制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1)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2)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附加刑
1、罚金
(1)罚金有四种适用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三是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如偷税罪。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2)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例题】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对甲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起算方法,正确的是( )。(2007年)
A.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B.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C.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D.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刑罚的种类。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罚的适用
第七节 刑罚的适用
一、量刑的情节
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必须考虑的情节。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四种。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量刑时予以斟酌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提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1)累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对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2)尚未丧失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4)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2)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胁从犯;(2)防卫过当;(3)紧急避险过当;(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例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后自首的
C.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E.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量刑情节。 选项A,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选项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E,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的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根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他罪行,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对特别自首,刑法规定以自首论。
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