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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例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回避、辩护、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庭审期间被告人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B.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C.不参与案件审理的现职审判人员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D.犯罪嫌疑人认为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人员具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当事人、回避、辩护、审理的规定。选项A,应当终止审理;选项B,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选项C,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