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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的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根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他罪行,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对特别自首,刑法规定以自首论。
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解释: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