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刑法(1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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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简单相加,合并执行。

    (2)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

    (4)折中原则,是指兼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使之适用于不同的刑种的并罚,据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提示: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例题」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的,称为( )原则。(2008年)

    A.折中

    B.限制加重

    C.吸收

    D.并科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

    3、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例题」王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抢劫罪,新发现的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根据《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王某还应执行的刑期最低为( )。(2006年)

    A.13年

    B.15年

    C.23年

    D.25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数罪并罚的情形。发现漏罪,应当“先并后减”,所以用10年与15年并罚,则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应当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处罚。题目问的是还需执行的最低刑,所以按照上述,最少判决15年徒刑,此时已经执行了2年,所以还需执行的刑期最低为13年(最高为18年)。选项A正确。

    (五)缓刑

    1、缓刑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所犯何罪无具体规定)。

    解释: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就是说,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因存在减轻处罚情节,实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2)实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制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缓刑的撤销

    (1)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2)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