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主体(1)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21

    育路教育网特别为您搜集整理2011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这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1)行政优先权,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

    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要求:A.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C.要有法律依据。

    (2)受益权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0类,注意记忆具体职权种类的具体表现,是考试的重点)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

    提示1: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如汕头市、珠海市等。

    提示2:行政决定权,具体体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

    提示3: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例题」下列不属于行政决定权范围的是( )。

    A、行政确认权  B、行许可权  C、行政奖励权  D、行政物质帮助权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