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3)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4-26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及受理;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4、上诉方式必须合法。即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5、上诉必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提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根据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