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P118)
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提示:执行依据的不同是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主要区别。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 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l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