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三章知识点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23

第三篇第3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涉税犯罪概述

  涉税犯罪是学理上的概念,是对与税收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通称。按犯罪主体可划分为以下两类:(1)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2)由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渎职罪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

  4.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渎职罪的种类

  涉税渎职罪主要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四种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