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路监理合同管理:高速公路项目工程保险管理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7-30

1、引进竞争机制,实施工程保险的招标投标制度

作为高速公路工程实际投资的一部分,工程保险费用数额普遍较大,单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保保费金额一般都在数百万元以上,有的项目则超过了千万元以上。工程保险贯穿工程建设始终,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密切相关,具备招标的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择优确定保险公司,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保险管理。

工程保险的招标可在施工招标完成后立即进行,招标过程可参照按建设项目招标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评标等。

在招标公告中,可根据估算保险金额和路线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多个合同段(保费估算金额较大的保险招标项目,为增加竞争性,应分合同段招标)招标公告应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分项工程清单造价,业主和施工单位拟投入的设备、材料价值等一些基本信息。

资格评审应对工程保险投标人的公路工程保险经验、保险的理赔能力、工程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等进行综合评审,确保投标人各方面实力和服务水平均能满足本招标项目的要求。

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部分应结合项目情况,重点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投标时间、地点以及评标方式。工程保险招投标可采用综合评标法、有限低价评标法等方式。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可采用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涉及公路建设方面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对投标人提出责任、义务,主要为对本项目理赔时限、理赔程序、重点理赔项目(如水毁)、保费支付方式、期限、合同期间保费随工程价款是否调整、调整方式等要求、规定。招标文件中的保险报价清单应给出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价款,投标人依据经验按分项工程进行费率和保费的计算。为避免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招标文件应对重点理赔项目(如水毁)等进行详尽的说明,加以限制。

工程保险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仔细研究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的内容,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合适、详尽的规则和要求。如在每次事故免赔额条款中,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免赔额制定过高,则即使投保了,投保人依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免赔额商定为10万元,若每次损失都小于10万元,则投保人始终得不到赔偿;即使损失能够理赔30万元,保险公司也是按绝对免赔额10万扣减,承包人或项目本身损失依然很大。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或进行合同谈判时,对免赔额的确定应结合项目实际,或者按照预计损失额分段确定免赔额。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保险管理

⑴、投保的业主和施工单位也应把工程保险的投保和理赔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畴,明确专职部门或人员,建立重大事件理赔机制,及时应对重大理赔事件。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繁杂,对方方面面责任制定的比较详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研究,理解条款定义,特别是理解和掌握投保方的权利和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按条款不予赔偿的方面),减少理赔的盲目性。

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应注意在某项工程发生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涨价,费用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虽然保费有所增加,但该项工程在受到损失时,所应得到的赔偿也会提高。避免沟通不及时,导致理赔时争执不下,影响施工的顺利进行。

在保险实施中发生保险事件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报告给保险公司,做好报案记录。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验,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现场进行详细的丈量、拍照等查勘记录,查事实,找证据,并将原始记录妥善保存,特别注意记录准确的出险时间、申请理赔时间。将理赔原始资料按专门的档案资料予以规范管理。

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注意几个问题:

①、提供完善的索赔材料。索赔材料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保险单、工程量及报价清单、维修发票等。

②、给付时限。保险公司收到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按约定期限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方达成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③、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都是固定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索赔是有效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外,索赔是无效的;对于以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按年度交纳保费的情况,保险管理人员应及时在保险期结束前续保,避免两个周期间存在空挡。

④、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丧失。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3、公路建设市场工程保险管理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投保采取招投标制度、履约担保制度和违约追究责任制度。加强工程保险实施过程中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工程保险理赔情况专项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或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涉足公路建设市场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