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抵押与质押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8-08

下列人不能作为合同的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代为履行;代为赔偿。

抵押

1、抵押的涵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在该特定的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的特点

(1)抵押为物权担保;

(2)抵押具有特定性;

(3)抵押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物在抵押期内不转移占有权。

3、抵押物设立的条件

(1)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

(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可让与物;

〈3〉抵押物应该是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

〈4〉抵押物的价值应该大于所担保的债权。

质押

1、质押的涵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

2、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l)质押要发生财产或财产权的移交:抵押则不需要移交财产;

(2〉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用于质押: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利不能用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