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欲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z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撒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的涵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参阅《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
(3)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参阅《合同法》第28、29条的规定):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包括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方式,是指承诺人直接以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