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辅导:期限重要的合同要件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8-31

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1994年1月22日,中港某港务工程局(简称工程局)与当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当地一段护岸及边防码头填海造地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工程内容为南护岸552米长、边防码头213米和码头设施的施工;工程局对工程包造价、包工期、包安全、包保修一年;工程承包总价以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实业公司审核批准后的造价为准;总价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验收签认后一次付清。工程于1995年5月基本竣工。1997年3月25日,双方完成了竣工结算,结算造价5800余万元。1998年10月,实业公司在检查时发现:南护岸及边防码头开始出现扭曲变位及位移过大、漏沙,威胁到码头的安全。实业公司此时要求工程局修复,但工程局始终未能修复。因此实业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在支付了5500余万元后,停止了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局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认为:保修期已过法庭在调查中发现,双方均没有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或有关工程验收的资料证据,无法直接确认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双方已经签署《竣工工程结算报表》,双方也就工程结算互致了信函,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合同中约定:“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工程局)向甲方(实业公司)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竣工图纸,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法院认定验收时间为双方签署《竣工工程结算报表》的时间,即1997年3月25日,保修期应从该日起算。

实业公司1998年10月提出工程存在缺陷时,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同时实业公司并没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内发现过工程缺陷并通知原告,因此整修责任不应再由工程局承担。而实业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实业公司偿付工程局剩余工程款约3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时间约定很重要在合同中,除了合同标的、权利义务约定等内容外,合同中各种时间期限的规定也相当重要,可以说正确掌握期限是在合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关键。在本案中,工程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实业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却已经是在保修期以外。也就是说,工程局已经在合同有约束力的时间内履行完了他的义务,虽然工程被发现有质量问题,道理上他应该负责整修,但发现时间已经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之外了,在法律上“质量问题”已经与其无关。与此相反的是实业公司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他应尽的义务:偿付全部工程款,虽然实业公司要求工程局整修在道理上可以站住脚,但是他却实实在在的违约了。因此法院不仅不支持实业公司,而且还判令实业公司完成未完成的付款义务。本来有理变成没理,就是因为实业公司没有仔细研究合同中对各种时间段和时间节点究竟是如何约定的。本案提醒我们必须注意合同中规定的各种时间,如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时间点,如追究民事责任的有效期等。这些不同的时间点明确了合同的履行、索赔等活动的期限,只有充分明确各种期限,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权利义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