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安全监理的基本概念、依据、业务范围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7-02

  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概念、依据、业务范围(熟悉)
  1.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文件,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
  公路上程安全监理是公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公路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2.公路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
  公路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路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公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公路工程合同等。
  (1)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有关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06)以及有关的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建设工程批准文什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文件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这两类合同包括: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3.工程安全监理的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建设工程安全牛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