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参阅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4)建设部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引自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
(5)“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6)“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