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该监理机构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密切相关。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监理机构内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大致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制订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细则;签发总监办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业主批准。
(5)负责组建监理中心试验室。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流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配合比。
(7)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
(8)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通知单、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0)审核工程变更和延期及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延期及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业主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