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理论》辅导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1-16

工程监理活动中行为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两者签认监理合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否则为侵权违约,监理单位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和施工单位有经济联系,更不得串通施工单位侵犯建设单位利益,否则建设单位将用合同或法律手段,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签订施工合同,二者是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不签订任何合同,二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个关系是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进行监控,但也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若监理的行为不公正,施工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1、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3、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4、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6、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7、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8、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政府监督的性质: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宏观性。 依据:1、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和法规。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是政府有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审查、控制和结算的依据,也是一种许可,理所当然是政府监督的依据。3、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政府监督机构和主要职责: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1、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2、各省、市、自治区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级质监站):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早先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市级质监分站或者派出质监机构的任务,由省级质监站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3、省决定是否设立地级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