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逐步推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接轨等要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不断深化。为改革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家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计价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该规范为强制性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它有效保证了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一致性,减少了投标人偶然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的投标失败。这种计价方法有助于形成“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建筑市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1.我国清单计价规范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基本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它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是工程实体消耗部分项目,计算的是工程实体部分,由设计图纸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设计图纸,按照清单规范,区分不同专业、部位、特征将整个实体工程分解为不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按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单位、统一计算规则,编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单位、工程数量。在招标中,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并承担工程数量方面的风险,如果清单编制不准确,在后续的工程中索赔损失可能加大。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对投标人来说,这一部分清单的内容实行三不准原则,即投标人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清单内容。竞争的是价格。投标人在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时,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这一部分费用是构成工程的主要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70%~80%,在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工程量的增减,只要不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可以直接用施工单位所报综合单价,乘以增减工程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这一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不会有争议。
1.2措施项目清单
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也就是为实施实体(设计内容)而采取的措施消耗项目,非实体费用消耗部分,与采取的施工方法手段紧密相关。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提供一些措施内容。投标人报价时,要先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再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报的项目和价格。报价时,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准修改,不准删减,可以增加,一些项目也可以报为零。在三个清单中,唯有这个清单投标人可以增项。由于清单实质内容可以变化,属全面竞争。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夜间施工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安拆、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都属于这项费用。这一部分费用采用综合报价,即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如模板及支架,费用共多少元,脚手架,费用共多少元等等。这一部分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0%~20%.一旦出现工程量的增减,很难划分清楚是哪一个项目用多少,例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都随应之变动,而类似的变化是每个工程几乎都不可避免。对这一部分费用如何调整,招标人与投标人会有比较大的争议。对此争议如何解决,清单规范没有提出解决办法。而工程量增减如果过大或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分项工程(如挑檐天沟等项,模板及支架费用甚至比工程实体性消耗费用还要高20%以上),这一部分费用也是可观的。
1.3其它项目清单
是除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以外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招标人部分,另一部分是投标人部分。
1.3.1招标人部分
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这一部分费用可能动用也可能不动用,可以认为是发包人的预备费,投标人只要按招标人提供的项目、金额填写即可,这一部分费用不会发生争议。
1.3.2投标人部分
主要有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总承包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对于投标人也实行三不准原则,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竞争的也是价格,这一部分由发包人提供数量,承包人报价,采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样的方法调整,这一部分费用也不会有争议。
1.4 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规费和税金随合同价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方法计算,不是承包人的收入,属非竞争性费用。
从以上清单费用组成上来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措施项目清单、规费以及税金,最终费用计算繁琐,不利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同单价的签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2.国际清单计价下费用的构成及中外对比分析
国际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措施、税款及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责任所应有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全费用单价。合同单价以中标单价来确定,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如《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
对比国内和国际工程量清单,表面上差别就在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三个项目划分到哪一部分中去,对工程总价似乎没有影响,但一旦出现涉及到措施费用的工程变更,这两种清单的差别就出来了,国内清单由于采用综合单价,这一部分费用难以区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工程造价不好调整,需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协商有关事件,而这时并不总对招标人有利。而国际清单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投标人所报单价已包括了措施费用,所以只要用单价乘以调整的工程量就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了,合同纠纷少。
3.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取的措施
鉴于这种情况,在目前条件下,为尽量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应采取以下措施:
3.1措施费用项目的划分
招标人在提供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时,对可能涉及到工程变更的项目或造价较高的项目列出详细的措施费清单。如对框架结构,混凝土工程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对混凝土工程梁板、柱、墙体分别列出措施费项目,这样,即便出现梁板、柱、墙体中其中一项工程量的增减,涉及到的措施费用也较少,由于费用少,纠纷相对来说容易解决。
3.2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如在合同中规定按工程措施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调整;或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乘以一定系数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措施费用不调整,只是到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再按一定方法调整。总体来说,在商签合同期间,招标人总是处于主动地位,有可能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利于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4.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传统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符合价格法中“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能反映出企业个别成本,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虽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活口”已经变小(毕竟发生争议的费用范围减少了)。在工程实践中,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创造性地尝试新方法,为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