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2.0.8条对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进行了定义: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
是公开市场价值。“
进行房地产估价,首先要解决“评估什么”的问题,公开市场
价值标准告诉我们,在估价时通常是要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
这样的价值标准对房地产估价的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㈡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决定估价方法的实质
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确定了估价技术路线才能进一步根据估
价对象决定采用何种估价方法,而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本身就决定了
各种估价方法的实质。
根据公开市场价值的定义,公开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市场上最
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怎样确定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最可
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呢?当然最好就是参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类
似的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实际成交的价格,而这正是市场法的基本
原理。所以说,按照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规定,采用市场法对估价
对象的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是顺理成章的事,市场法也是最直观
地体现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一种估价方法。
《规范》对市场比较法的定义如下:
“2.0.12市场比较法(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
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推算估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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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从市场比较法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市场比较法的出发点是实
际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即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而终极
目的是确定出估价对象的价值,也即公开市场价值。同时,市场法
强调“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规范》第5.2.3
条)。
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应用市场法估价的终极目的就是确定估
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市场法是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估价方法中
的直接体现。正因为如此,《规范》第5.1.4条规定:有条件选用
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不仅市场法体现了公开市场价值,其他估价方法也是如此。其
他各种房地产估价方法究其实质,可以说都是市场法的变形,是对
市场法的补充,因此这些估价方法同样体现了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这从《规范》对其他估价方法的定义和估价要求上都可以看出:
“2.0.13收益法(income approach、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
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