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本法(cost approach)
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
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5假设开发法(hypothetical development method,
residual method)
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
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首先,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都要求估价的最终结论是
“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这与市场法是一致的,也是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体现,应用这些估价方法的终极目的也是确定
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
同时,收益法要求采用“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规范》
第2.0.13条),成本法采用的建筑物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是“建筑
物的正常价格“(《规范》第2.0.14、2.0.2l、2.0.22条),假设开
发法采用正常开发成本“(《规范》第2.0.15条)。这些都说明,这
些估价方法同样是以现实存在的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各种公开市场价
值为出发点的(这里所说的“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各种公开市场价值”
包括: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正常开发
成本等)。
实际上,成本法是通过估价对象的各组成部分的公开市场价值
来确定估价对象整体的公开市场价值,收益法是通过估价对象的正
常净收益来推算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假设开发法是通过估价
对象成为最终产品后的公开市场价值来反算估价对象作为半成品时
的公开市场价值。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其他的估价方法都是市场法
的变形,因为它们的实质都是要确定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
我们甚至可以通过一些极端的情况来认识其他估价方法与市场
法之间的联系。假定要评估一宗房地产在某估价时点的价格,如果
知道一年后该房地产的正常市价是4200元/㎡,又知道该房地产的
报酬率是5%,不考虑交易税费等因素,我们可以推断出当前该房
地产的正常市价应该是4200/(1+5%)=4000(元/㎡)。如果我们把
一年以后的售价4200元/㎡当作该房地产的净收益,这种方法也就
是收益法,在这种情况下的收益法已经和市场法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