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值标准、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
在定义估价方法时,《规范》已经明确了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在应用估价方法进行各种目的的估价时,《规范》又再一次强调了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房地产转让价格
评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房地产抵押
价值评估时,都明确要求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1.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分清土地使用权协议、
招标、拍卖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的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
值标准。招标和拍卖出让的价格评估,应为招标和拍卖底价评估,
参照6.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进行。“
“6.2.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3.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采用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4.2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在房地产课税估价时,则要求“宜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6.3房地产课税估价宜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并应符合
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针对不同估价目的而进行房地产估价时要考虑的一
个首要问题,也是确定估价的价值标准,而并不是选择估价方法。
曾经有人提出,市场法估价的结论是最接近实际的,成本法估
价的结论通常偏低,收益法估价的结论通常偏高。实际上通过前面
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到,在严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前提下,排
除允许的误差后,各种方法估价得出的结论应该是趋于一致的。由
此引伸,各种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在一般情况下并无严格的对应关
系。曾经有人很认真地用表格的形式将各种目的的估价与各种估价
方法做出匹配,提出在某种估价目的下,最适合采用某种方法,其
次可选用某种方法。而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
论:各种估价方法的应用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受估价目的的限制。
当然,《规范》的5.1.7条这样规定:“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
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
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看上去,这是对
成本法作为主要估价方法作了一些限制,实际上是《规范》条文的
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