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6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二、价值标准、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

    在定义估价方法时,《规范》已经明确了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在应用估价方法进行各种目的的估价时,《规范》又再一次强调了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房地产转让价格

    评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房地产抵押

    价值评估时,都明确要求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1.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分清土地使用权协议、

    招标、拍卖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的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

    值标准。招标和拍卖出让的价格评估,应为招标和拍卖底价评估,

    参照6.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进行。“

    “6.2.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3.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采用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4.2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在房地产课税估价时,则要求“宜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6.3房地产课税估价宜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并应符合

    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针对不同估价目的而进行房地产估价时要考虑的一

    个首要问题,也是确定估价的价值标准,而并不是选择估价方法。

    曾经有人提出,市场法估价的结论是最接近实际的,成本法估

    价的结论通常偏低,收益法估价的结论通常偏高。实际上通过前面

    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到,在严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前提下,排

    除允许的误差后,各种方法估价得出的结论应该是趋于一致的。由

    此引伸,各种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在一般情况下并无严格的对应关

    系。曾经有人很认真地用表格的形式将各种目的的估价与各种估价

    方法做出匹配,提出在某种估价目的下,最适合采用某种方法,其

    次可选用某种方法。而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

    论:各种估价方法的应用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受估价目的的限制。

    当然,《规范》的5.1.7条这样规定:“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

    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

    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看上去,这是对

    成本法作为主要估价方法作了一些限制,实际上是《规范》条文的

    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