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本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估价行业的现状,目前
许多估价人员往往偏好采用成本法估价,而又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
和运用成本法。“
可以更明确一点说,这只是一条过渡性的规定。
我们还可以再来看一下《规范》中“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的一条规定:
“6.2.3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
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
法。“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里要求对“待开发房地产的转
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是针对”待开发房地产“这类估
价对象的,而并不是针对“房地产转让”这类估价目的的。
综上所述,估价对象与估价方法之间有一定的匹配关系,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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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之间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
三、对房地产估价基本事项的认识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对估价基本事项有充分的认识,即
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㈠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
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如果不
了解估价对象本身的情况,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就无从谈起。
例如,某估价对象原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集资房”,在
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能够形成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提下,经市政府
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发给房地产证,自发证之日
起5年以后可以上市。现由于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估价对象抵债,
估算其价值。估价时点距离可以上市之日还有6个月时间,此时的
估价技术路线应该是: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
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
这里对估价对象情况的了解就非常重要,如果不是这样一个特
殊的估价对象,就无法提出“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
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这样的技术路线。
㈡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例如,银行需要对抵押人提供抵押的一宗房地产进行估价,而
且该房地产的土地是划拨取得,此时银行要了解的是:当因为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按时清偿时,银行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
地产获得的最大价值是多少,因此在“抵押价值评估”的目的下对
该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就要向估价委托人(银行)说明:在处分该抵
押房地产时将要向国家交付多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换句话说,
该房地产在“抵押价值评估”目的下所估算的房地产价格的内涵中
应该扣除应向国家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