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分析
报告格式符合评估要求,选用估价方法符合《规范》要求,技
术思路清晰,语言表达简洁明了。不足之处是:
⑴ 估价对象为一大型物业,评估报告未对物业的整体用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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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用途作详细说明,使报告书的估价方法确定和技术参数的确定
依据欠缺。
⑵ 估价前提中,并未说明委托人已按其提供的设计方案的要
求完成施工,这就使报告书后续的物业状况及装修状况、设备的描
述缺乏依据。
⑶ 在运用收益法过程中,对租金年递增率4%,报酬率9%
的选取缺乏必要的说明。
⑷ 在运用成本法过程中,采用估价对象实际成本计算积算价
格欠妥。
⑸ 成本法估价时扣除招租修正值是不合理的,是对不同估价
方法所体现的价格形成过程理解不深造成的,收益法是根据未来收
益确定价格,由于招租期导致的收益减少自然会对其收益价格产生
影响,但与成本法估价却没有必然联系。
⑹ 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应是自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
有效,而不是自估价时点起一年内有效。
第三节 屋租赁价格评估
一、房屋租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㈠ 房屋租赁价格应以合同形式载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
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格……“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规范租赁行为的协议。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
赁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格,即租金标准的确定是租赁合同的核心。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同时租金标准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
用。
㈡ 不同用途房屋租赁价格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
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本条规定了住宅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不同的租赁价格政策。
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于其用途与住宅用房
不同,因此,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和其他租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