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37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第二产业用房和第三产业用房日益

    增多,此类非住宅用房用途、结构、装修标准等与住宅用房有明显

    区别和差异,其租金标准应依靠市场调节,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非住宅租赁价格评估时应以市场租金、协议租金确定。

    ㈢ 私房租赁价格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第15条规

    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

    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

    议定,不得随意抬高。“如私房为住宅用房,其租赁价格的确定应

    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如私房为非住宅用房,应按市场情况协商

    议定其租赁价格。

    二、房屋租赁价格评估的特点

    房屋租赁价格(即房屋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时期内房

    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而向出租人支付的代价。其价格评估具

    有如下特点:

    ㈠ 住宅类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分为政策性评估和市场租赁评估

    两种类型

    住宅类房屋租赁价格的政策性评估,估价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

    租赁政策,没有超越规定调整租金幅度的价格空间。这类住宅房屋

    的类型包括各级政府所属的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等。住房是人们生存

    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权利。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这类政策性、公益

    性住房租金标准等都有具体规定,明确了一般标准,限定了浮动幅

    度。租赁行为既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轨道,又保证居民不致承受太

    重的负担,体现住房所具有的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此类政策性住

    房租赁价格评估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住宅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主要涉及商品房住宅和已购

    房,由于该类房屋的买卖、租赁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其租赁价格为

    市场价格,应参照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评估。

    ㈡ 租约对租金估价有一定的影响

    如为合理性契约式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

    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则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标准。租赁房屋已订立

    租约时,应对租约中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判断。

    如租约所约定的租金客观合理,一般应根据该租金估价;如与市场

    租金标准相差较大(或高、或低),租金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则应重

    新评估其租金值。

    ㈢ 划拔土地上的营利性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应确定土地收益中

    的国家部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营

    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同时给出

    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房屋租赁价格中应含土地收益值,而房

    租中的土地收益为上缴国家部分,因此,需要将土地收益值单独列

    示。

    三、估价方法在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中的应用

    ㈠ 市场法

    市场法是房屋租赁市场公开、租赁信息充分时首选的一种方法。

    评估时应广开信息渠道,可查阅有关报刊中租赁信息,收集房地产

    交易展示会资料,了解房地产中介租售行情等。在调查房地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