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一、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实质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估价机构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实质上是
评估抵押房地产(物)在设定抵押权时某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作
为抵押贷款活动的价值参考。它的服务对象是金融(银行)业,是抵
贷双方。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
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
贷款的取得是以能够带来收益的房地产抵押为前提,金融机构将资
金发放给资信良好的借款者,通过收取借款利息和手续费获取收益,
一般抵押人得到贷款达到为抵押房地产土地收购、开发、建设、购
买、大修理、经营、收益等目的。
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有其设定抵押权时的市场价值、贷款价值;
银行最终的贷款额,它是抵押物市场价值(现值或贷款价值)乘安全
系数(或抵押率)得出的;还有出现不良资产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的变
现价值等。
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要求对抵押的商业房地产同时评估市场
价值和贷款,并制定有银行内部的“房地产贷款评估准则”。这里
指的贷款价值是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方式评估出的房地产客观价值,
评估也是采用通用的估价方法,成本价值一般作为收益价值的补充,
但贷款价值评估所采用的参数与市场价值评估不相同,准则提出了
对评估参数运用的建议。
《房地产估价规范》6.4.2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
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
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这里定义的”抵押价值“等同
于公开市场价值(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银
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9)等均提到“抵
押房地产的价值“或”抵押物价值“,但未对房地产抵押估价评估
是什么样的价值作出定义。其中有的提出需要时,可以“委托独立
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内银行内部
制定的贷款评审规定中,采用抵押担保时,在银行贷款承诺后,签
订借款合同前,一般要求借款人委托该银行认可的独立评估机构对
抵押物价值(或现值)重新进行估价。然后银行根据规定的针对不同
抵押物类型设定的对抵押物价值(或现值)的不同抵押率,确定货款
本息及相关费用,最终确定货款额。
因此,按照国内现行规定,估价机构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
般提供的是抵押物(房地产)在估价时点时的公开市场价格。该“抵
押价值“等同于前述”市场价值“,而不是”贷款价值“。”贷款
价值“评估在国内尚属论争研究阶段,尚未形成科学可行的评估方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