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高
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当地和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当然也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本身。现将有关法规
中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与估价有
关的内容主要归纳如下。
㈠ 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物;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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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㈡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土地所有权;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述
可抵押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房地产);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