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50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二、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高

    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当地和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当然也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本身。现将有关法规

    中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与估价有

    关的内容主要归纳如下。

    ㈠ 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物;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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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㈡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土地所有权;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述

    可抵押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房地产);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