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65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案例2-5」 分析

    ㈠ 根据规范要求,房地产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评估,“宜

    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报告中按估价对象已不可

    修复进行计算,但在估价方法选用时缺少相应的说明。

    ㈡ 不可修复房地产损失价值评估,要特别注意扣减房地产受

    损后的残余价值。此部分价值一般较低,很容易被忽略。

    ㈢ 委托人要求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并未明确仅仅是直接损

    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报告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评估,但缺少相应的

    说明。进行此类估价时,估价人员应要求委托人明确估价范围,或

    根据保险合同确定估价范围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㈣ 报告中计算成新率时,加权系数、完损等级评定系数、综

    合判定系数的确定没有依据,计算房价时各项调节系数的确定亦存

    在同样问题。

    第六节 房地产课税估价

    房地产课税估价,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公平合理。为了避

    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税务机关课税不公平,双方都要求对房地产价

    值进行评估。为了做好房地产课税评估工作,作为房地产估价人员

    必须全面准确了解中国现有的房地产税种名称、纳税人含义、课税

    对象和征收范围、课税依据、税率水平、减税、免税对象。特别要

    求注意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扣除项目和其他有关规定。

    如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估价,其估价报告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结论

    更不能作为课税依据。因此,课税估价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必须严格

    按中国现有的税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精神,中国在条件成熟时将开征统

    一规范的物业税。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关注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

    一、房产税估价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

    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

    入。

    二、土地增值税估价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

    额。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

    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

    项目金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