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5」 分析
㈠ 根据规范要求,房地产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评估,“宜
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报告中按估价对象已不可
修复进行计算,但在估价方法选用时缺少相应的说明。
㈡ 不可修复房地产损失价值评估,要特别注意扣减房地产受
损后的残余价值。此部分价值一般较低,很容易被忽略。
㈢ 委托人要求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并未明确仅仅是直接损
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报告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评估,但缺少相应的
说明。进行此类估价时,估价人员应要求委托人明确估价范围,或
根据保险合同确定估价范围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㈣ 报告中计算成新率时,加权系数、完损等级评定系数、综
合判定系数的确定没有依据,计算房价时各项调节系数的确定亦存
在同样问题。
第六节 房地产课税估价
房地产课税估价,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公平合理。为了避
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税务机关课税不公平,双方都要求对房地产价
值进行评估。为了做好房地产课税评估工作,作为房地产估价人员
必须全面准确了解中国现有的房地产税种名称、纳税人含义、课税
对象和征收范围、课税依据、税率水平、减税、免税对象。特别要
求注意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扣除项目和其他有关规定。
如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估价,其估价报告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结论
更不能作为课税依据。因此,课税估价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必须严格
按中国现有的税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精神,中国在条件成熟时将开征统
一规范的物业税。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关注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
一、房产税估价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
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
入。
二、土地增值税估价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
额。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
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
项目金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