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标准与方法
《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
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
件的,可以采用其它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拆迁评估应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
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价格。因此,拆迁估价应优先选用能
够反映市场价格、模拟市场交易过程、体现客观价格的市场比较法。
如在一些房地产市场尚不够发育的地区,就难以采用市场法估
价,即使在总体上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某些情况下市场
法也可能不太实用。对于特殊用途的被拆迁对象,如学校、幼儿园、
军事等公益用房,或被拆迁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不完善,不具备采
用市场法条件的房地产,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由于拆迁估价
目的的特殊性。尽量避免使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可采用成本法
对估价对象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估价原则、
估价方法理论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具体办法。例如:××市政府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不同用途、不同结构、不同区位制定了住宅平房、
简易楼房、单元成套楼房和非住宅房屋等不同拆迁补偿估价标准,
实践证明这些标准简明、实操性强。估价人员在××市地区进行拆
迁补偿估价则应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估价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
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
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指导意
见》第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
房地产状况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针对一些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地方政府也往往制定相应的规定,
估价人员在估价时必须遵从。
㈢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拆迁补偿估价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 拆迁估价委托人必须合法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拆迁人的合法性:“本条例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后,方可实施拆迁。“
⑵ 拆迁估价对象必须合法
① 《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
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即估价对象应为拆
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
② 《条例》第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Ⅰ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Ⅱ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Ⅲ 租赁房屋。“
违反上述规定者,则应视为估价对象不合法。
⑶ 拆迁补偿估价的价值标准、估价目的和估价时点
① 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
封等因素的影响。
② 估价目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
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③ 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
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⑷ 拆迁补偿估价价格内涵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房屋拆迁评估价
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
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
屋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
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
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
估确定。
⑸ 几种特殊产别房屋的估价
① 拆迁估价对象为代管产,估价时应将现状拍照或摄像存档,
并办理证据保全。
② 迁估价中涉及军产、港澳台产、涉外产、宗教、寺庙、文
物古迹等应将估价对象拍照或摄像存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