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被拆迁房屋为厂房或其它的房屋时,参照平房、楼房的项
目进行现场勘察记录。
拍摄影像资料:是指在实地踏勘时,用摄像机或照相机对被拆
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不同部位(如房屋外立面、房屋入户门、客
厅、卧室、卫生间、楼梯间、厨房等)进行拍摄,作为分户评估报告
的附件。
现场勘察后,要由被拆迁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其调查内容
的真实性及完善性。
⑶ 室内作业,出具估价报告
现场调查完成后,整理资料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选取合适的
估价方法(或地方制定的拆迁估价方法),对拆迁补偿进行估价,编
制总体拆迁估价报告,并出具分户的拆迁估价报告。估价机构应当
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
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
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
户估价报告(《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⑷ 现场答疑
拆迁期间估价人员应当向被拆迁人及委托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
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纠纷的解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
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
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
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
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
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
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
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
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
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
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
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
专家,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
(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
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