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7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③ 被拆迁房屋为厂房或其它的房屋时,参照平房、楼房的项

    目进行现场勘察记录。

    拍摄影像资料:是指在实地踏勘时,用摄像机或照相机对被拆

    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不同部位(如房屋外立面、房屋入户门、客

    厅、卧室、卫生间、楼梯间、厨房等)进行拍摄,作为分户评估报告

    的附件。

    现场勘察后,要由被拆迁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其调查内容

    的真实性及完善性。

    ⑶ 室内作业,出具估价报告

    现场调查完成后,整理资料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选取合适的

    估价方法(或地方制定的拆迁估价方法),对拆迁补偿进行估价,编

    制总体拆迁估价报告,并出具分户的拆迁估价报告。估价机构应当

    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

    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

    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

    户估价报告(《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⑷ 现场答疑

    拆迁期间估价人员应当向被拆迁人及委托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

    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纠纷的解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

    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

    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

    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

    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

    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

    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

    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

    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

    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

    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

    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

    专家,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

    (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

    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