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原则概述
一、房地产估价原则概述,房地产价格虽然受许多复杂多变的因素的影响,但观察其形成和变动过程,仍然存在一些基本规律。人们在房地产估价的反复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认识了房地产价格形成和变动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一些简明扼要的进行房地产估价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这些法则或标准就是房地产估价的原则
二、房地产估价的原则有:
①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②合法原则
③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④估价时点
⑤替代原则
⑥谨慎原则
可以把这些原则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原则、普适技术性原则、特殊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是基本原则。而普适性原则(或一般原则)有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点原则、替代原则。除了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外,其余都是技术性原则,也称为普适技术性原则。特殊原则是指谨慎性原则。
最高行为准则与技术性原则是相互对应的,普适性原则与特殊原则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谨慎原则也属于技术性原则。
三、房地产估价原则的作用,房地产估价原则可以使不同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前提具有认识上的一致性,对于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估价目的,同一估价时点的评估价值趋于相同或近似。房地产估价原则可以作为估价时的指南。评判一个评估价值是否正确,很重要的一点是否遵守了估价原则。
第二节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对各方当事人来说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独立的要求是房地产估价师不应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完全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应有的职业道德进行估价。客观的要求是房地产估价师不应带着自己的好恶情感偏见、完全从客观实际出发、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公正的要求是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相关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是一个不依附他人、不受他人束缚的独立机构。所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由房地产估价师为主的自然人出资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中应采取回避原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受委托人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不应屈从外部压力。
第三节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依法判定的权益下的价值。房地产之所以要遵守合法原则,是因为房地产价值实质是上房地产权益的价值,但估价对象的权益不是委托人或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随意假定的,必须有其法律、法规或政策等依据。依法判定的权益包括依法判定权利类型及归属,以及使用、处分等权利。具体来说遵守合法原则应当做到下列几点:
(1)在依法判定的权利类型及归属方面,一般应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权属档案以及相关合同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为依据。现行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有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三种。土地权属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能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三种。值得注意的是遵守合法原则中不是指只有合法权利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估价对象是哪种权利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当将作为哪种权利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任何权利状况的房地产都可以成为估价对象,只是其评估价值应与其权利状况相匹配,但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除外。
在依法判定的使用权利方面,应以使用管制(如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为依据。例如,如果城市规划规定了某宗土地的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那么,对该宗土地进行估价就应以其使用符合这些规定为前提。
在依法判定的处分权利方面,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处分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抵押、抵债、赠与等。
在依法判定的其他权益方面,评估出的价值必须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此外,还可将合法原则拓展到对采用的估价技术标准和估价主体资格的要求上。具体说,房地产估价应采用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有关估价技术标准,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
第四节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下的价值。最高最佳使用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够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与合法原则的关系是:遵守了合法原则,不一定能符合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的全部要求,遵守了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必然遵守了合法原则中对合法使用方面的要求,但不一定符合合法原则对合法产权、合法处分等方面的要求。
最高最佳使用具体包括3个方面:
①最佳用途;
②最佳规模;
③最佳集约度。
寻找最高最佳使用的方法,是先尽可能地设想出各种潜在的使用方式:然后从下列4个方面依序筛选:
(1)法律上的许可性。
(2)技术上的可能性。
(3)经济上的可行性。
(4)价值是否最大。
收益递增递减原理可以帮助确定最佳集约度和最佳规模。收益递增递减原理揭示的一种投入量变动而其他投入量固定的情况下的投入产出关系叫做收益递减规律。揭示的第二种关系是所有的投入量都变动的情况下的投入产出关系也叫做规模收益(三种可能:产出量增加比例与投入量增加比例相同;产出量增加比例大于投入量增加比例;产出量增加比例小于投入量增加比例)。在扩大规模时一般是先经过一个规模收益递增阶段,然后经过一个规模收益不变阶段,再经过一个规模收益递减阶段。
均衡原理是以房地产内部各构成要素的组合是否均衡,来判定是否为最高最佳使用。它也可以帮助确定最佳集约度和最佳规模。
适合原理是以房地产与其外部环境是否协调,来判定是否为最高最佳使用。它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最佳使用。
适合原理加上均衡原理以及收益递增递减原理,即当房地产与外部环境最协调,同时内部构成要素的组合最为均衡时,便为最高最佳使用。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则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做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1)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现有建筑物应予保留的条件是:现有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新建房地产的价值减去拆除现有建筑物的费用及建造新建筑物的费用之后的余额。
(2)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对现有建筑物应进行装修改造的条件是:预计装修改造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大于装修改造费用。
(3)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转换用途的条件是:预计转换用途所带来的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大于转换用途所需的费用。
(4)重新开发前提。认为对现有房地产进行重新开发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重新开发再予以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
(5)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最常见的是第三种转换用途与第二种装修改造的组合。除了第一种外,不能以其中一个可行,就判断该种估价前提就为最高最佳使用,而是将它与其他几种可行的估价前提进行比较之后,才能作出最高最佳使用的判断与选择。
第五节 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是由估价目的决定的某个特定时间的价值。这个特定时间既不是委托人也不是房地产估价师随意假定的,必须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确定估价时点的意义在于:估价时点除了说明评估价值对应的时间,还是评估对象价值的时间界限。
遵守估价时点原则并不是把评估价值说成是某个时间上的价值就算是遵守了,更本质的是估价时点确定应在先,价值估算应当在后,而不是先有了评估价值之后,再把它定义在某个时间上的价值。在评估现在的价值,通常将估价人员实地查看估价对象期间或估价作业期 (估价的起止年月日,即正式接受估价委托的年月日至完成估价报告的年月日) 内的某个日期定为估价时点,但估价时点并非总是在此期间,也可因特殊需要将过去或未来的某个日期定为估价时点。因此在估价中要特别注意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四者的匹配关系,其中估价目的是龙头,确定了估价目的,其他便可以根据其来确定。
不论是何种估价目的,评估估价对象价值所依据的市场状况始终是估价时点的状况,但估价对象状况不一定是估价时点时的状况。当估价时点为过去时,房地产市场状况也是过去时,估价对象也是过去时。当估价时点是现在时,房地产市场状况也是现在时,但估价对象可以是过去时,现在时,未来时。当估价时点是未来时,房地产市场状况也是未来时,估价对象状况也是未来时。
在评估拆迁中调换房屋为期房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时应注意:估价时点应与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时点一致。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或拆迁实施之日。估价对象状况应以协议中约定为准,评估价值或商定价格不应在将来期房换成现房时,因市场状况变化了就调整,只有交付的房屋状况与协议中有出入时,才应对评估价值或设定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节 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不合理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其实物、权益、区位状况均与估价对象的实物、权益、区位状况相同或相当的房地产。具体一点说,类似房地产是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权利性质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当,并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的房地产。同一供求范围是指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其他房地产的区域范围。
替代原则对于具体的房地产估价,指明了下列两点:
(1)如果附近有若干相近效用的房地产并已知其价格,则可以依据替代原则,由这些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价格推算出估价对象的价格。
(2)不能孤立地思考估价对象的价格,要考虑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价格牵掣。
第七节 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是评估房地产抵押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失,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不低估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在估价过程中如果面临是确定性因素则不存在谨慎问题,应依据确定性因素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