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报告质量低下,前后内容“打架”
一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存在着报告内容与评估说明自相矛盾的现象。报告前后内容的“打架”说明了两方面问题:一是缺乏质量控制,没有报告复核;二是评估过程中进行了调整,或是改正,或是让步。两方面问题突出暴露了机构的质量控制缺陷,如此报告又怎能让使用方看得清楚、用得明白。
点评:当前一些评估机构重视报告的外在,忽视评估过程的内容,导致评估报告与相应的说明、底稿依据不一致。更有甚者,认为报告是交出的产品,自然要“鲜亮”,底稿是库存的原料,不需要“亮相”。对此,必须强调评估报告要有相应的依据、对应的底稿,才能避免报告前后内容自相矛盾,做到内外无别。
案例六 分所远隔千里,质控鞭长莫及
某评估机构原在某省从事评估业务,后在北京成立总所,原地方所注册为分所。成立总所后,主要的业务还在地方分所,按照总所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要求,地方分所的业务报告由总所审核、盖章出具,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所很难实施质量监督,分所的报告书寄送到总所后,总所只能审核报告,无法复核具体的工作底稿和评估资料,以至于“只见报告,不核底稿”,质量复核流于形式。另外,还有许多地方评估机构为了获取证券资格,采取了“借牌子”、“过门子”等方法,挂靠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成为分所,执行业务。总所更是“天高皇帝远”,对分所的质量管理“鞭长莫及”。
点评:许多分所在执业中,挂总所之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总所也由于管理的不便,很难对分所实施质量控制,增大了机构的执业风险。为规范证券市场的评估业务,应加大对分所的管理力度,对不符合证券业务资格要求、执业质量低下的分所,应予以撤消,让其“退位”。
案例七 透视“洋为中用”
近年来,一些评估机构开始与境外评估机构合作,共同开展评估项目。通过项目合作使境内机构提高了水平,开阔了视野,也为国际化大背景下评估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国内的一家评估机构与境外知名评估机构合作,双方优势互补,并且吸收、借鉴了外方的一些先进经验和方法数据。外方评估过程中的推导、分析方法也为中方机构今后的执业起到了借鉴作用。
在借鉴国外评估机构先进经验之外,也有个别评估机构为规避风险,断章取义地引用国外评估机构数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某评估机构评估在建工程时,将境外某评估机构采用“假设开发法”预测工程完工后价值扣除预计成本的结果直接引用为评估值,该工程完工进度只有25%,付款进度只有40%。该评估机构明知预测的完工价值与预计成本不配比,采用该数据会虚增评估价值,却对引用数据的合理性不加以说明。
点评:某些机构为规避自己的风险,任意转引外部的数据,失去了专业分析、判断,就没有评估存在的意义。今后一方面要加强境外评估机构在内地执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应明确引用外部数据评估结果的责任,关注以“引用结果”为名,实为“规避风险”的行为。对恶意引用、误导报告使用人的机构要追究其责任。
案例八 “特别事项说明”成了筐,什么都能装
“特别事项说明”是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主要说明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估的有关事项。实际操作中,有些评估机构将该特别说明段当作评估风险的挡剑牌,对权属不清、现场未核查的资产都往特别说明段里装。如某评估机构由于报告时间紧,来不及进行实物现场全面核查,直接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表述“实物资产未进行核实,以账面值作为评估结果”,如此运用特别事项说明,歪曲了说明的目的、推卸了应有的责任,使评估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如此说明也是对评估报告的否定,是评估人员“勤勉尽职”的丧失。
点评: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报告瑕疵说明”成为许多机构规避责任的工具,甚至对评估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影响评估结论有效性的问题也能在说明中“剥离”。今后对“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应规范、细化,有限制性地使用,并通过报告意见类型的规定,维护评估报告的客观性、有效性。
案例九 咨询披上了评估的外衣
项目评估咨询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业务,其主要特点是不对评估标的物价值进行估计和判断,而更侧重于评估标的物的利用价值、利用方式、利用效果的分析,及与之相关的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等。有一些评估机构却打起了“擦边球”,对许多没有交易行为、企业自行委托的咨询业务也出具了评估报告。如某评估机构评估项目中,一企业刚注册商标,就委估其未来的市场范围、可能带来的收益,评估机构只能对企业提供的许多“未来”项目进行评估,当项目还在“想象”的时候,就有了其“价值”,如此只能咨询的意见,却披上了评估的外衣。如果企业将此报告直接作为投资、转让的依据,就会歪曲报告的委托目的,导致第三方的损失。
点评:评估有鉴证性和咨询性的特征,针对鉴证类的报告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今后,针对咨询性的项目,如商业计划报告、可行性分析等项目,应规定适用咨询性报告及其相应的格式,而不能直接套用资产评估报告,以避免对报告使用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误导。
转贴于:房地产估价师考试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