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对建设工程投标的管理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对投标的管理内容主要有: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