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管理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1、建设监理制度简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简称建设监理,国外统称工程咨询,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
建设监理是对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的各个阶段的管理与监督。建设监理机构,指符合规定条件而经批准成立、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社会监理是委托性的,业主可以委托一个单位监理,也可同时委托几个单位监理;监理范围可以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监理,即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我国目前建设监理主要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实施建设监理是有条件的。其必要条件是须有建设工程,有人委托;充分条件是具有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才、监理法规、监理依据和明确的责任权利保障。
2、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建设监理一般是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委托后,必须与业主签订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才能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主要有四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根据法律要求制订,由适宜的管理机构签订并执行的正式合同。
第二种形式是信件式合同,较简单,通常是由监理单位制订,由委托方签署一份备案,退给监理单位执行。
第三种形式是由委托方发出的执行任务的委托通知单。这种方法是通过委托通知单,把监理单位在争取委托合同时提出的建议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委托给他们,成为监理单位所接受的协议。
第四种形式就是标准委托合同。现在世界上较为常见的一种标准委托合同格式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1DIC)颁布的《雇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与国际通用规则》,最新版本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现在FIDIC合同条件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所以又称为国际通用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