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各项环保设施或工程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2)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
(3)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排放达标情况;
(4)监测必要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5)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八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
(6)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情况。
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标准
n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n (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n (3)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果,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n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
n (5)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1)废气监测
– 1).有组织排放: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 2).无组织排放
– 监测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c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c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c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2)废水监测
– 污水处理设施各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设点进行噪声衰弱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布设检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离高速公路路肩60 m,高度大于1.2 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监测: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 m内震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4).振动监测: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 m内震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重点
验收重点的确定依据
1).项目可研究性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发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要求。
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特殊生态系统、重点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5).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