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