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高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可信度的措施(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15

  1.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筑材料成本通常占到工程造价的50%以上,其质量也直接关乎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十分重视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5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可见,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是监理人员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控制依据就是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2.提高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可信度的必要性
  
为了使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其质量,监理人员对材料检测的质量控制工作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环节:
  (1)材料质量检测的频数应满足相关规定。在材料的质量标准及一些质量验收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产品检测取样的频率。监理人员应保证承包商的取样频率不低于规定要求。
  (2)材料取样的程序要合理。为了保证材料试验样本具有代表性,监理人员应保证取样的随机性,并按规范履行见证送检的责任。
  (3)材料检测报告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在实践中,前两个环节因监理工作规定明确、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实施情况较好。但在第三个环节,即保证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准确性这一核心环节,监理人员的控制力度不足,甚至失控。即使按照规范要求,监理人员对材料检测试验室的资质、设备的计量鉴定、试验室管理制度和试验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仍无法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提高检测报告的可信度。对监理人员而言,工程材料检测的样品从进入试验室到形成报告之间是一个“黑箱”,是控制的盲点。事实上,材料检测单位是由承包商选择的。检测单位为了保持与承包商的长期合作关系,很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牺牲业主的利益。在现行工程材料检测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要求材料检测单位在降低检测费用的同时,要求其许诺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甚至要求检测单位不经过必要的试验程序就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在此状况下,监理人员据以判断和控制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的准确性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