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可信度的措施
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可信度不高,在我国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过去,由于政府质检部门垄断了材料检测工作,该问题尚不突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材料检测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其根源就在于材料检测费用是由承包商承担的,承包商与材料检测单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按照我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工程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其中,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术语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承包商填报的工程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日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可见,承包商的施工合同总价中包括了工程材料检测成本,列在材料费中。可以说,承包商就是材料检测单位的业主。
但是,材料检测单位与承包商并不单纯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当监督者需要从被监督者手中获得相应的权力和利益时,将很难保证监督的公正性。为此,监理人员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之前积极建议,采取措施以弥补自己由于无法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予以有效监理所造成的管理缺失。为此,监理人员可建议的措施主要有:
(1)材料检测合同由业主直接发包。在一些大型工程中,监理人员可建议业主将工程材料检测合同单独包。其优点是:承包商同材料检测单位没有利益关系,检测结果的可信度提高;当工程有多个施工单位时,由同一试验室进行材料检测,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增强。但是,此措施会增加业主招标工作的内容和费用,且材料检测单位可能对中小型工程检测招标响应不积极,适用范围有限。
(2)将材料检测费用列入预留金。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该部分费用虽然列在施工合同总价中,但其支付权力由业主控制。监理人员可建议将材料检测费用列入预留金,一方面明确了业主对检测单位的选择权,限制了承包商与检测单位的内幕交易: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检测单位的无序价格竞争,进而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但是,该建议需业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易引起争议。
(3)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工程材料检测单位。在实践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常常通过向承包商指定材料检测单位以提高检测报告的可信度。但是,这种指定行为没有约束力,可能被承包商婉言谢绝。
4.结束语
在我国,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工作正逐步由政府质检部门垄断向市场化过渡。如何在该进程中保持甚至提高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监理人员值得注意的问题。在材料检测过程中,监理人员与检测人员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此需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检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