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县建设局委托,本公司对该县河道治理工程实施监理。2004年9月16日下午,工程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审理施工单位增加工程量报告时,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竟遭到该项目副经理徐刚(化名)的殴打,身体多处受伤。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殴打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监理运作上罕见的恶性事件,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依法秉公办事的监理人员的正当权益和人身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我省建筑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公司于9月21日致函既是代理甲方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建设局,要求严肃处理这一恶性事件。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徐刚身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竟然殴打总监理工程师,显然触犯了国家刑律,本应立即送司法机关治罪,考虑到他尚年轻,如果他能真诚悔过,向被打的总监诚恳地赔礼道歉,赔付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本公司经受害人同意可以考虑首先运用行政处理方式解决,可行否,请县建设局于当月28日前给予明确答复。这封函件抄送县长、主管副县长及县纪委、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9月27日,县建设局复函本监理公司,慎重表明县政府、县领导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己召开大会,对徐刚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近期内亲自向被打的总监诚恳地赔礼道歉,赔付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并责成工作单位对徐刚作出行政处分。
但是,在面对面的调解会上,徐刚不但不认错,还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说总监曾向他索要5万元,他只同意给3万元,于是总监故意刁难他,最后引发了打人事件。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支持受害人决定诉诸法律,首先请司法部门对受害人的伤势作了法医鉴定,同时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聘请律师。
10月10日,徐刚托人捎话,要请被打的总监和监理公司负责人吃饭,以此表示和解。本公司及受害人拒绝了这种是非含混的“和解”方式。
在事实与法律的威慑之下,徐刚不得不按照受害人的要求,于10月13日到本公司办公室向被打的总监赔礼道歉,赔付了医疗等费用,对捏造事实污蔑总监索贿5万元一事作了真诚的认错,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在此情况下,被打的总监和本公司负责人对徐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表示予以宽恕,不再作进一步追究。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徐刚心悦诚服地说:”我打过一百多次架,从来没向人认过错,这次学了不少东西“。这起施工负责人殴打总监理工程师的恶性事件,终于得到了各方面都能基本接受的解决。
此次打人事件的处理实践,给我们留下了一些经验和感想,也引发了我们对一些问题的思考。
一、处理此类恶性事件,我们的经验是:坚定、依法、公开、有节。所谓坚定,就是在有理有利地确定处理目标后,在处理的过程中不动摇、不畏惧、不妥协;所谓依法,就是以依法办事的态度面对各方面的人,对自己的人也不可无原则地袒护,对照着法律条文说话,不说出格的话,按法治要求的程序办事;所谓公开,就是不搞私下交易,澄清事实真相,表达我方基本立场和要求的函件要广泛地抄报各相关部门和领导人,以形成社会监督、社会压力,争取广泛支持;所谓有节,就是在取得必要的处理结果后,不存报复心理,不置人于死地,要宽恕,要和解,要转化。
二、监理人员必须廉洁,这不仅仅是个遵纪守法问题,更是复杂环境下自保的最可靠的防线。在本文所述事件中,当得知总监被打后,本公司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弄清楚这位总监是否拿了别人钱财没替别人“消灾”,以至严重激化矛盾。当确认该总监没有此类不良行为后,本公司才果断地采取了上述坚定的应对措施,取得了较好的处理结果。
三、控制投资是建设监理的法定职责之一。监理工作中,我们深深感到,有的业主他对投资控制的态度完全取决于他的政治觉悟;如果他的政治觉悟高,愿意为国家尽责,为人民尽忠,他会重视控制投资;如果他的政治觉悟不高,他会持不关痛痒的态度;如果他把管项目作为难得的发财机会,他就会利用自己对项目的管理权和决策权破坏投资控制。通常手法是与施工方串通作弊,要求监理扮演按指令签字、替别人消灾的尴尬角色。若监理不配合,就取消监理的独立性、克扣监理经费,使监理没有能力采取有效的投资控制措施。所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如何作好建设监理控制工程投资的工作,在理论研究、法规制度建设和实践诸方面都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的问题。我们认为: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怕压、不怕打、不受物质金钱诱惑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是监理工作中搞好投资控制的关键及准则。